特医食品互联网信息发布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健康传播信息,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内容,尚不构成广告的商业信息。
二、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不应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三、不应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应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四、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一般视为互联网广告,健康信息应当与之相区别。
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禁止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
发布涉及上述商品的相关信息需审慎,与广告相区别。
七、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商品(服务)的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真实、准确、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发布此类信息需审慎,与广告相区别。
八、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发布此类信息时需审慎,与广告相区别。下列情形可能构成广告:(一)通过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具体产品或品牌进行宣传介绍,并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
(二)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开展广告宣传的。
九、为扩宽患者信息获取渠道、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公众医药知识水平和医疗保健意识进行的咨询服务、信息宣传等医药健康产业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推广应用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如:
(一)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接受咨询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相关使用建议信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仅面向医务人员的专业平台中推送的产品(服务)说明、实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临床试验机构、医药企业、医药健康平台为积极寻求合适的患者,以临床试验研究为目的,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患者招募信息。发布此类信息时需审慎,与广告相区别。十、“三品一械”产品介绍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或者产品说明书为依据:(一)药品信息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二)医疗器械信息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宜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三)保健食品信息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宜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信息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宜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十一、鼓励开展健康知识科普,但应当以科学知识、科学观念、科学方法、科学技能为主要内容,并注意下列要求:(一)倡导引用政府或权威专业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报告,以及有确切研究方法且有证据支持的文献;(二)属于个人或新颖的观点应有同行专家或机构评议意见,或向公众说明是专家个人观点或新发现;(三)涉及科普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服用或者使用方法的,倡导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应提示副作用,注意内容是否具备普适性;
(四)科普保健食品知识的,倡导紧紧围绕“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核心理念,强调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十二、为帮助企业合规,服务行业自律,对于会员和有关单位落实本自律指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来源:中国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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