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 公立医院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是否可以自主定价?
公立医院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是否可以自主定价?
提问者
您好!
目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依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1997)》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条规定适⽤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主制定。
《价格法》第⼗⼋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与国⺠经济发展和⼈⺠⽣活关系重⼤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特医⻝品很难归在价格法第⼗⼋条的5个选项当中,它的价格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主制定。
《中央定价⽬录》是规范有关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清单。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没有列⼊⽬录范围的,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主定价权。
特医⻝品并未列⼊清单之内,经营者可以合法⾏使⾃主定价权。
除法律依据外,济南、吉林、⿊⻰江等省市发布的《特医⻝品经营管理规范》,更是明确允许医院⾃主定价特医⻝品。
济南市、⿊⻰江省各⾃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作促进特殊医学⽤途配⽅⻝品合理使⽤的通知》中,均有指出:“医疗机构根据特医⻝品成本费⽤⾃主定价,进⾏价格公示。”
吉林省《关于进⼀步加强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途配⽅⻝品管理的通知》中,进⼀步明确“医疗机构根据特医⻝品采购成本⾃主定价,采购价与零售价的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并进⾏价格公示。”
综上所述,医院作为特医⻝品的使用主体时是否也可以自主定价?
恳请贵局予以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院作为特医食品的使用主体是否可以自主定价,按照省级医疗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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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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