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上海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发布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许可范围)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包含酒类商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第五条(预包装备案的原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用语解释:
九、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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