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特医食品销售备案通告
作者:冬泽特医
发布时间:2023-06-21 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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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具有法人性质与公益性质的医疗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出:“医疗机构销售特医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在辽宁省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医疗机构须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允许销售特医食品。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中指出:“对于新设经营范围必须是企业或直营连锁店”,方可进行登记备案。而医疗机构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直营连锁店,无法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化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因此无法取得备案凭证,导致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工作无法落地实施。
为落实国家卫健委《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中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的基本要求,大象营养供应链集团积极配合辽宁省内医疗机构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推动辽宁医疗机构施行特医食品销售备案管理,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已下发,标志着辽宁省医用食品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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