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规范经营建设指南
总体要求
1.1
店内环境干净整洁,货架及物品摆放整齐,特殊食品标识和消费提示醒目、清晰易辨识。
1.2
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遵守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资质
2.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真实有效,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展示。
人员要求
3.1
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具备相应的法规知识、技能和经验。
3.2
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现场抽取从业人员参加并通过“特食界”考核。
3.3
建立特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管理档案。
销售过程控制
4.1
专区专柜销售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分区销售,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4.2
规范设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4.3
销售保健食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
4.4
营销宣传特殊食品广告、宣传画(册)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虚假夸大内容。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货查验
和产品追溯
5.1
经营单位应索要并保存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生产和经销企业资质、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进口商品还应保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代理商资质等文件。
5.2
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销毁制度,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5.3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进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标签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网络销售
6.1
销售页面展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或其网页链接,品种信息与实际销售产品相符。
6.2
销售页面刊载的相关信息,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信息一致,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信息。
6.3
保健食品销售页面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醒目标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
提示牌示例
竖版
错误示例
经营者经营少量特殊食品、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专柜的,推荐采用以下压条的方式标注。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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